9 報告
9.1 試驗名稱、試驗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報告編號。
9.2試驗委托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樣品受理日期。
9.3 試驗開始和結束日期、試驗項目負責人、試驗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發日期。
9.4試驗摘要。
9.5 受?試物:名稱、鑒定資料、CAS編號(如已知)、純度、與本試驗有關的受試物的物理和化學性質及穩定性等。
9.6溶媒:溶媒的選擇依據,受試物在溶媒中的溶解性和穩定性。
9.7菌株:來源、名稱、濃度(細菌個數/皿)及菌株特性(包括菌株鑒定的時間和結果)。
9.8試驗條件:劑量、代謝活化系統、標準誘變劑、操作步驟等。
9.9試驗結果:受試物對菌株的毒性、背景菌苔??生長情況、平板上是否有沉淀、每個平板的回變菌落?數、各劑量各菌株加和不加S9每皿回變菌落數的均數和標準差、是否具有劑量反應關系、統計結果,同時進行的溶媒對照和陽性對照的均數和標準差、以及溶媒對照和陽性對照的歷史范圍。
9.10結論:本試驗條件下受試物是否具有致突變作用。
10 試驗的解釋
&nbs??p; 本試驗采用的是原核細胞,與哺乳動物細胞在攝取、代謝、染色體結構和DNA修復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體外試驗一般需要外源性代謝活化,但體外代謝活化系統不能完全模擬哺乳動物體內代謝條件,因此,本試驗結果不能直接外推到哺乳動物。
本試驗通常用于遺傳毒性的初步篩選,并特別適用于誘發點突變的篩選。已有的數據庫證明在本試驗為陽性結果的很多化學物在其他試驗也顯示致突變活性。也有??一些致突變物在本試驗不能檢測,這可能是由于檢測終??點的特殊性質、代謝活化的差別,或生物利用度的差別。
? 本試驗不適用于某些類別的化學物,如強殺菌劑和特異性干擾哺乳動物細胞復制系統的化學品。對這些受試樣品可使用哺乳動物細胞基因突變試驗。 對于各菌株的白發回變范圍,各實驗室在參考其他實驗室數據的基礎上應建立自己的歷史對照數
據庫,形成適合本實驗室條件的實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