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標本的保存程序
1 目的:臨床標本正確保存,以便必要是復查。
2 適用范圍:微生物檢驗實驗室的所有臨床檢測標本。
3 職責:
3.1 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熟知并遵守本SOP,室負責人監督管理。
3.2 本SOP 的改動,可由任一使用本SOP 的工作人員提出,并報經下述人員批準簽字:室負責人、科主任。
4 程序:
4.1 未檢測的標本經預處理后及時置-20℃保存。
4.2 標本當天檢測可置4℃保存,如當天不檢測應置-20℃保存。報告發出后丟棄。
4.3 原始樣本在報告發出前均需置4℃保存,不得丟棄。報告發出后保存2 天,以備查。保存2天后標本由室負責人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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